前代理律师团记者会发言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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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于伊藤诗织前代理律师团在2025年2月20日于外国人记者俱乐部(FCCJ)召开记者会的发言以及答记者问的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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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前半部分:专家发言
※ 记者会前半部分为专家发言,后半部分为QA答记者问。记者会原视频链接(配有英语口译):PRESS CONFERENCE: Ethical concerns over Shiori Ito documen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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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蓮实里菜的发言:
我刚刚被介绍为专家。我会从日语和英语双语者的立场出发,分析这部作品在日本和海外的评价差异,并基于这些分析进行补充说明。
我想谈谈为何这部作品没有在日本上映的计划,以及日语圈和英语圈之间存在的不同观点。
从圣丹斯电影节以来,过去一年里,伊藤女士在多次英文采访中被问及这部作品为何无法在日本上映,她的回答主要提到了两个理由:一是日本没有关于性暴力的讨论文化;二是这是一个在政治上敏感的问题。
第一个例子来自英国《卫报》的报道,大家可以参照手上的资料④。在2024年10月,伊藤解释称,这部电影本身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由于其政治敏感性,发行公司和电影院对上映可能带来的风险感到担忧。
第二个例子来自同期美国电影媒体上的一次采访。当被问及该电影在日本上映有何阻碍时,伊藤表示,因为日本人不会明确说明问题所在,但如果这部电影先在海外上映,她认为日本也许会因此做好接纳该电影的准备。她将这一问题归因于文化差异及没有前例。
第三个例子是伊藤在美国获得纪录片新人导演奖(IDA)时的一次采访。被问及日本上映的进展时,她表示,尽管她在不断努力,但始终未能打开局面。她指出在日本该电影被认为有问题的点在于使用酒店监控录像可能造成侵犯隐私,但她认为自己通过向酒店支付费用并对影像进行了模糊化处理,因此应该不存在问题。此外,她还表示,每天都能感受到在日本讨论这些问题很困难。
然而,这种解释未能准确说明日本国内关注的问题点。实际上,日本国内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被使用影像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使用同意和许可,隐私问题只是上次前律师团开记者会中提出的次要内容。而且,“隐私”这个词是在探讨作为记者能否保护采访对象和信息来源的义务时提到的,与监控录像中的隐私问题并无直接关系。
此外,关于监控录像的问题,日语圈与英语圈之间也存在信息差。在圣丹斯电影节电影首映后,伊藤声称尽管非常困难,但还是设法获得了酒店监控录像,这在海外多次受到了纯粹的赞赏。
而另一方面,她在日本国内承认了并未获得使用这些监控录像的许可。相关内容可参考今天分发给大家的资料,如《洛杉矶时报》、《今日电影节》等。
我注意到这种她用这两种语言进行解释时的差异,起因是我对这部电影本身的兴趣。当时偶然听到西广律师在10月的记者会的发言后我感到吃惊,因此开始调查这件事在美国是如何被讨论和理解的。
结果发现,英语主流媒体几乎没有对去年10月前律师团召开记者会的详细报道。因此,前律师团在记者会中提出的问题在数月内仅限于日本国内的媒体间流通。这让我意识到,针对同一部作品,在日语圈和英语圈中获取的信息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
(主持人提醒:蓮实女士,不好意思,请简短总结一下。快结束了。) 为了填补这些信息差距,作为日本首篇国际新闻,2月13日共同通信社本月刊登了一篇英文报道。该报道涉及了西广律师提出的主张,即使用酒店监控录像未获得许可。而伊藤则主张监控录像属于法院资料的一部分,并无观看限制。
这与伊藤自2024年12月起在日本国内承认的因未获使用许可,正在努力解决问题的说法存在矛盾。我无意对伊藤女士把监控录像用于电影的行为本身进行讨论。但我认为,对于一部全球传播的作品,导演的解释因语言而异,这一点值得质疑。以上就是我今天想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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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克彦律师的补充发言:
请允许我补充一点。请参考我们分发的资料⑥,这部电影版权所属的MTB纪录片公司曾于2月14日发推文称,这部电影在日本被禁止上映。但实际上,这并不属实。《黑箱日记》这部电影现在已成为一个在57个国家上映的国际项目,涉及众多相关方。
我们质疑伊藤是否正确向这些相关方说明了这部电影中涉及的侵权问题。超过50家海外发行公司是否知晓这部电影在权利处理上仍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这部电影除了内容本身的问题外,还可能存在着在海外上映和发行过程中的问题。我们希望指出这一点。
接下来,请自从8年半前起诉加害者的民事诉讼开始,持续为伊藤提供支持,进行辩护活动的西广律师分享她的一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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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广律师的发言:
和去年10月的记者会上提出的内容相比,我想再补充一点内容。去年7月在与伊藤的协商中,我曾表示过,作为未经本人许可就被录音的当事人,我希望包括在海外上映的电影版本都能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
在2018年4月,围绕着酒店监控录像的使用问题,伊藤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承诺在裁判程序以外的场合不会使用该监控录像,也不会用在报道或在互联网发布。因为相信她会遵守这一承诺,我也在同一份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提交给了法院。
2021年12月,我曾向她提出希望在将本案件制作为电影后能让我提前看一下,并得到了她的同意。从代理伊藤的案件开始,已过去了6年。在过往信任的基础上,我一直尽力进行诉讼活动,也因此一直非常相信她。
然而,2023年12月,我在互联网上得知这部电影将参加圣丹斯电影节。在此之前,伊藤既没有通知我电影已经完成,也没有让我提前核对。同年12月19日,我与伊藤见面并要求她做出说明。她只让我观看了电影中包含前律师团出镜的片段,并未让我通篇观看该电影。同时,我第一次知道到酒店的监控录像被用于了该电影。
作为律师,有信用是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基础。为了避免失去信用而导致我未来无法继续救助受害者,我告诉她需获得酒店的监控录像使用许可。她表示会立刻采取行动,然后我们分别了。
接着在翌年的1月10日,我收到以电影发行公司“Star Sands”的社长兼律师四宫隆史先生为名义发来的传真,称关于电影中涉及的酒店监控录像的部分,他们正在研究不使用这些录像的对策。
收到来自发行公司社长兼律师这样的负责人发来的通知,我相信他们会妥善处理。当然,伊藤没有向我发来任何与传真有异议的的信息。
但到了半年后的2024年7月11日,在东京大学校园的放映会上,酒店监控录像依然在电影中被使用。更让我惊讶的是,电影中还使用了我与伊藤通话场景的录音。同一天,我才知道几年前开始在没有我的许可下,伊藤就私自录制了我与她的通话内容。
电影中还包含了出租车司机的声音与影像、侦查官的声音与影像,这让我非常震惊。最终,这成为了让我无法承受的致命一击。我感到心碎,甚至难以继续留在放映会的现场。
放映结束后,在黑暗中播放片尾曲时,我已无法忍受待在场内,匆匆离开会场。在我等待电梯时,伊藤经过并说道:“西广律师,我之后还有事想和您商谈。”然后她拥抱了我。我没有反应,任由她拥抱,电梯到来时我随便说了几句话后离开。我甚至没有力气拒绝她的拥抱。
“今后我想继续真诚地进行协商”,这是在去年10月司法记者俱乐部的记者会上,伊藤回答报社记者提问时答应的承诺。然而,我却从伊藤方收到了对我进行责备的通知。而我曾指出存在问题的电影仍然在海外持续上映,也在互联网也继续传播,付费即可在全球范围内观看到这部电影。她屡次未能履行承诺,我开始从她那里感受到莫名的恶意。
我从未预料过会有这样的未来。在过去8年半里,我曾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全力保护她。这让我感到非常悲惨。而更让我痛苦的是,这个人曾经与我并肩作战,这是我曾信任的人,我现在不得不指出她存在的问题。这让我实在难以承受。
在2020年伊藤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人之一。作为记者,她拿起笔与镜头表达了自己所想,拍摄出了自己想拍的世界。她影响了许多人,激励了无数人。她是一个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特别精彩的人。
但正因如此,她必须遵守规则和道德。在面对诸多挑战时她敢于站出来,获得了真相,经历了诽谤中伤后仍持续诉讼以防止这样的问题反复发生,她从未怯懦,一直勇敢面对。这些都是事实,这些行动也确实激励了许多人。
如果她想将这些内容制作成电影,必须尽力获得所有电影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同意。以一种守约,且不会伤害他人的方式表达这些内容,我认为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酒店的监控录像不因其在司法审判中没有设置阅览限制、也不会因其为公共资源,更不会因为她支付了费用就变得可以在电影中使用。这些不构成把监控录像用于电影的合理理由。因为在日本,用于审判的证据并不被允许在法院随意复制。
此外,她虽支付了费用以马赛克模糊处理监控录像,却未购买酒店监控录像的播放权。最重要的是,酒店规定了不得使用这些影像的限制。
以及,也请伊藤不要再使用未经过我授权许可录制的音频及影像。我从未同意过被录下自己的通话内容,而且我认为电影中的所使用录音和影像的片段会给人一种与事实不符的印象。这与我所从事的诉讼活动不同。更重要的是,作为律师我一直非常重视委托人的意向,而电影中的剪辑方式却歪曲了这一事实,着实让我感到异常愤怒。
在2024年7月底的协商中,对我们前律师团指出的这些问题伊藤表示:“我会负责”。我真诚地希望她能向过往参加过电影节与参与发行的公司作出说明。对相关方履行说明责任,遵守规则与道德,若有违反就做出改正并守住原则,这需要勇气。但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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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田律师的发言:
我想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第一点:关于(录音/录像)使用许可的问题。已经有人指出了这一点,但除此之外,电影还有许多涉及他人的场景,但未获得本人许可就被使用。相关方在完全不知情下被录音或拍摄,最终这些内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这显然是程序上的违规,甚至不仅是违规,我认为这是对人权的侵犯。
对于这些人权侵犯的行为,伊藤并未与相关方进行诚实的对话,也没有进行讨论,在这种情况下,电影在海外先行上映,这实际上就封堵了该问题的解决。然而,尽管电影获得了国际上的高度评价,电影上映造成的人权侵害并未因此得到解决。这部电影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与相关方有关的内容,忽视了他们的人权。如果那些未经许可被录音或拍摄的人得知此事,他们会作何感想?
第二点:关于伊藤方对西广律师等人的批评。最近,西广律师等人在记者会上指出电影中使用的相关方的录音和录像未获得许可,影像等内容的使用未遵守程序。然而,原委托人伊藤却对此进行了批评。她的现任代理律师多次发送文件,威胁声称西广律师等人公开了有关伊藤和案件的事情,违反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此外,还声称去年召开的记者会可能构成名誉损害。
对于律师而言,即使被指控违反保密协议的事实并不存在,被人要求纪律处分这件事本身就是很损毁名誉的,并且需要与这些指控抗争。这种抗争也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体力。无论伊藤强调电影制作的目的是多么崇高,给了性犯罪受害者多大的鼓励,或者对消灭性犯罪有多大作用,都不能以不遵循程序、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
此外,这部电影是商品。践踏他人权利来制作商品是不被允许的。西广等前代理律师,我亲眼目睹了他们全力以赴帮助伊藤女士赢得民事诉讼的胜利。尤其是西广律师,从该事件发生后开始,作为东京律师协会犯罪受害者委员会的委员,从最初的咨询到民事诉讼的最终胜利,8年半以来一直全力支持伊藤,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我坚信,如果没有西广律师的真诚努力,伊藤女士的胜诉是不可能的。
我已经超过80岁了,但仍然记得小时候听到的一句话。年轻人可能现在已经不熟悉了。这句话是:“恩を仇で返してはいけない”(人不能恩将仇报)。意思是不能以伤害来回报恩惠。这是绝对不能做的事情。小时候,大人们反复严厉地教导我这一点。虽然这可能被认为是陈旧的观念,但无论怎样,这句话告诉我们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希望即使是国际上活跃的人,也不要失去作为人的最低限度的人性。我认为这句话可能是万国共通的伦理准则。以上就是我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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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律师的发言:
请再给我三分钟左右的时间发言。
目前关于这部电影在日本上映的呼声越来越大。然而,我们对美国奥斯卡主办方是否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对这部电影做出判断表示怀疑。根据奥斯卡奖官方网站的说明,参赛作品需要完成在剧场上映所需的相关权利处理。根据昨天《东京新闻》的报道,目前伊藤似乎正在制作一个删除部分影像的版本。
这种事后删除编辑影像的行为让我们强烈质疑这部作品是否满足了奥斯卡对参赛作品的要求,即必须完成相关权利问题的处理。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这部电影在人权和伦理层面的问题需要在海外上映之前得到充分纠正。从2023年12月以来,我们一直指出这部电影存在的人权和伦理问题。但伊藤方面未认真对待我们的意见。
到目前为止,伊藤的行动似乎是在将电影的海外上映作为既成事实,并以此压制我们提出的人权和伦理问题。这是我们所感受到的状况。
需要重申的是,重新编辑仅供日本上映的电影版本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希望就这部电影在人权上和伦理上的问题,向伊藤,以及上映这部电影的50多个电影节和国际社会发出疑问,希望大家能对这些问题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评价。
我们恳切希望今天在场的各位能够对这部电影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准确的报道,并在未来推动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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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后半部分:QA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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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记者提问:
我叫西村,是法国广播电台的记者。 感谢举办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各位律师今天这里阐述的黑箱日记这部电影存在人权和道德上的争议,请问你们此前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海外电影发行商或电影院解释过这些争议对吗?例如,你们是否考虑与海外律师团队合作,以某种方式对外进行说明?
另一个类似的问题:你们打算以任何方式向奥斯卡颁奖典礼的组织者解释这些问题吗?
佃克彦律师回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是否有意与海外法律团队合作来解决此问题,答案是:我们目前没有考虑这样做。正如我们先前所说,我们相信伊藤小姐会妥善、主动地处理这一问题。我们目前相信并期待着伊藤小姐主动处理好这些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目前也没有考虑与奥斯卡奖主办方联系或作出说明。
原因是,我们对伊藤女士是否获得奥斯卡奖并没有特别的兴趣。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她要在海外上映这部电影或者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我们认为她有责任就相关问题给出适当的解释。这里所说的必要解释是,她必须承认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问题,并且在放映电影之前解释这些问题。如果她确实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对她的电影无话可说。但在这样做之前,我们认为她应该对影片进行必要的删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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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2:
记者提问:
泰晤士报的记者提问。非常感谢今天的记者会,有两个问题要请教。
首先,我认为律师和委托人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并不罕见。我相信在各位律师的漫长的职业生涯中都经历过类似的情况。然而,不寻常的是,律师会以这种方式公开提出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我想大多数人可能认为,即便是前委托人,律师仍然有义务保护其秘密,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请问为什么你们决定现在公开提出这个问题?
此外,如果将来在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再次出现意见分歧或争议的情况,是否仍然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类似的方式进行公开?我的问题不针对本次的具体案例,而是针对一般情况。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发布会的时间安排。我记得去年10月曾召开过记者会,现在距离当时已有约4个月。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点再次召开记者会?是否与即将举行的奥斯卡颁奖典礼有关?
佃克彦律师回答:
首先,对于第一点,我想说的是,我们并未泄露存在于与伊藤小姐委托关系中的秘密。我将基于该前提进行解释。
我们在去年7月上旬,文京区本乡举办的这部电影的放映后,首次意识到电影存在的诸多问题。随后在7月底与伊藤进行了会谈,并要求其征求酒店方的监控录像使用许可。关于影片其他有问题的部分,我们提出必须进行必要的删除和修正。
然而到了9月,我们接到伊藤的消息,称其未能取得酒店使用监控录像的许可。对此我们表示:未经酒店的许可,不能使用监控录像,同时我们也要求她删除和编辑影片中其他有问题的部分,这在七月份早已提出。但在此期间,该影片持续在海外上映,到了去年10月此情况依然存在。
也就是说,从我们的角度来看,对于我们在7月份提出的要求,伊藤并没有进行任何应对。这部电影不断在海外上映。没有取得酒店许可的监控录像也被持续使用,即有侵害他人人权问题的电影仍在放映,这是当时的情况。
在与伊藤的会谈中,由于她未能对我们的意向作出任何回应,我们只能选择将问题公之于众,以此来敦促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删除酒店的监控录像。这是我们在去年10月召开记者会的原因。
再次重申,我们没有泄露与伊藤之间的委托关系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此外,我们在10月记者会上提出的问题,是针对委托关系结束后伊藤违背承诺的问题。在委托关系结束后,尽管我们已经指出了电影内容的问题,伊藤依然在海外继续上映这部电影。我们的问题是针对她在委托关系结束后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在10月召开记者会的原因。
至于未来是否可能出现类似情况,以及是否会再次采取这种公开的方式,正如您所说,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类似于此次事件的情况是难以再遇到的。
第二点,关于为何选择在此时召开第二次记者会,主要原因是关于这部电影为什么不能在日本上映的质疑声非常强烈,且此种质疑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
关于本次记者会与奥斯卡奖颁发的相关性。可以说本次记者会召开的间接原因是这部作品入围奥斯卡奖,因为入围奖项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在日本上映该电影。不过,我们并未有意挑选奥斯卡奖颁奖的时间来举办这次记者会。
据了解奥斯卡奖的投票已于2月18日结束。如果我们有动机想对奥斯卡获奖结果产生某种影响,我们应该坚持按照原定时间在2月12日举行记者会。但是我们没有坚持这样做,正如之前所述,我们很乐意有机会听伊藤在记者会亲自回应,所以我们将召开日期延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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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3:
记者提问:
我是《纽约时报》的Motoko。非常感谢你们今天的交流。我认为您提出了一些很有趣的关于道德和新闻伦理的问题。然而我对您在谈及这部电影上映可能造成的伤害时所使用的语言感到有些好奇。我很幸运能观看这部电影,因为我参加了在本乡举办的放映会。他们说这部电影未能公映,我很好奇你们为什么现在谈论此事。除非看过这部电影,人们不可能认出电影里涉及到的一些人。我承认你提到的关于出租车司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即使用影像未能取得当事人同意),但我们被片方告知在日本的上映会修改这部分。所以听起来尽管您说这部电影没有被禁,也不想阻止它上映,但从您的话中,我感觉除非她完全按照您的要求去做,而在您看来伊藤小姐做的远远不够,所以其实你们并不希望这部电影被上映。
我还想知道,为什么您不想把这样一场非常有价值的关于伦理与新闻学的讨论放在公共场域?为什么仅限于邀请媒体和记者参与这次的记者会?为什么不让这部电影公开上映,让公众自行判断这些提出的道德、新闻伦理,以及人权问题。
此外,我也很想知道您认为这部电影到底会带来什么危害。我注意到您用了一个非常强烈的表述:用邪恶回报善良(英语翻译为了evil,日语原文角田律师说的是恩将仇报),角田律师您能否解释一下这句话的含义,以及这部电影邪恶的地方具体指什么?非常感谢。
角田律师回答:
我没有看过英文翻译,所以不太清楚。但在日语中,“恩を仇で返してはいけない”(恩将仇报)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可以用坏的方式回报别人对自己的恩情。这里的“仇”并不等同于英语中的“evil”(邪恶),我认为这个翻译有些不太对。“仇”更接近于做了一些对他人有害、让他人为难的事情。我自己也不知道该如何用英语准确地翻译日语中的这种微妙含义,但至少它与“evil”的含义是不同的。它的意思是,对于那些帮助过你、给予过你恩惠的人,不能做让他们为难的事情。
这是一种从很早以前开始就存在于日本社会中的普通社会常识。我小时候就被教导过这种观念,甚至更早的世代也流传着这样的社会规范。这不过是社会常识的一部分。尽管作为律师,为委托人尽力工作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西广律师确实非常尽心尽力。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才得以胜诉。然而,即使如此,现在伊藤小姐对如此尽心尽力的西广律师所做的那些行为,真的让人难以理解,作为普通的日本人,我会想为什么她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呢?
西广律师回答:
我们并不是想阻止在日本放映这部电影。我认为,存在法律和道德问题的电影上映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这正是造成当前局面的原因。关于第二点,我认为仅仅放映这部电影就会造成伤害。以造成伤害的上映作为前提进行讨论并不合适。
佃克彦律师回答:
请让我补充一点。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部电影涉及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可能对大家来说非常有趣,但我们关注的并不是这些。我们认为这部电影会对具体的个体造成伤害,以及其行为违背了当初的约定。所以我们的重点是做什么可以阻止这种伤害。
换句话说,即使人们对这些问题感兴趣并且愿意进行讨论,而且这样的讨论可能对社会有意义。但我们的使命在于思考如何才能具体地制止此时此地正在发生的违背承诺及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并将伤害降至最低。
因此,“大家放映一下这个电影,一起讨论一下”这种话只不过是把一部我们认为有问题的电影放映给大家看,我们没有动机去推动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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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4:
记者提问:
万豪国际集团是喜来登酒店的所有公司。我们在过去三天内与万豪国际进行了直接的沟通。在沟通中,酒店方面表示,他们不介意伊藤小姐在电影里发布这段酒店监控视频。新闻里也是这么说的。这一点可以通过查看在线的报道加以确认。但我想知道您是否与酒店就该问题进行过直接讨论?能否请您就此说明?
佃克彦律师回答:
是的,我们确实与酒店方进行了直接的对话。至于对话的具体内容,我现在正根据酒店的意向来判断我可以在这里谈及多少。这里能透露的是:我们告知酒店方,尽管伊藤小姐做出了当初的承诺(不把监控录像用于司法审判以外的地方),但她似乎正在将这些影像用于电影,而我们目前正试图阻止这一行为。
此后,我们与酒店的日本代理律师进行了商谈,至于商谈的详细内容,在此我还不能透露任何信息。通过这次沟通,我们意识到酒店并没有给予授权同意伊藤在电影中使用监控录像。在此我可以透露的是:当伊藤小姐向酒店的日本代理律师申请使用许可时,日本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其已向酒店方确认,在电影中使用该影像是不被允许的。这是我们可以提供的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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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5:
记者提问:
有一件事我就是无法理解, 对于目前的事情,伊藤小姐解释说,酒店的监控录像是用钱买来的,她在一次采访中也说过同样的话。请问监控录像可以用钱买吗?
在承诺书的框架以外(规定用途以外)的地方,可否用金钱来进行购买?(当初签署的承诺书要求不可以用于法律审判以外的地方)
另外,当酒店的录像被接受为证据并做出最终判决后,那这些录像属于谁?
它属于法院吗?还是归属于酒店吗?或者应该作为公共资料所有人都可以分享?因为确实有人这么认为的,所以就此事我想询问西广律师的看法。
佃克彦律师回答:
我讲话比较快,所以让我解释一下。关于第一个问题,酒店的录像是否是用钱购买的,答案是没有用钱购买这样的事实。
确切的事实是,酒店在向法庭提交酒店录像时,必须对其他顾客所在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图像处理。图像处理所需要的实际费用是由要求提供录像的诉讼方,即原告伊藤小姐所承担,这才是正确的事实。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酒店监控录像的所属问题。关于这种所有权是指版权的所有权、还是副本的所有权或者记录这些副本的载体的所有权,关于这些存在着意见分歧。但无论如何,诉讼方对录像不拥有任何权利。
我们的情况是,我们只是拥有从法院把记录复制过来的载体,这是事实上的状态,并非拥有任何将其公开的权利。至于当事人对这个载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我们作为律师或当事人,能保留我们拥有的法院记录多长时间等问题,不管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怎样的,由于这些记录具有保密性,因此当事人需要严格管理,以承担相关责任,这就是当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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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6:
记者提问:
有这样一种说法是:强奸是唯一一种会让受害者感到愧疚的犯罪,但加害者反而觉得自己无辜。日本的法院或者日本的司法制度没有要求公开监控视频。在召开这样的新闻发布会之前,日本的法庭或者司法制度本应从一开始就要求酒店提供监控视频的,如果法庭强制公开视频,就不会出现如今这些争议和问题了。
我认为不是受害者(伊藤小姐)的行为造成了当前的问题,而是法院/日本司法系统本身就有问题。你们不这样认为吗?
佃克彦律师回答:
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但即使假设法院积极采取行动(即强制要求酒店提供录像),当事人对于提供给法院的监控录像有复制的权利了,复制的内容也交到当事人手中了,但对于交到当事人手中的内容,是必须进行妥善处理的,这一点不管在什么样的案件中都是一样的。很抱歉,我不太明白您提出问题的核心在哪里。
(稍微思考了一下后)
等一下,我明白你的意思了。我现在理解你的问题了。您意思是,如果法院强制酒店提供视频,那么诉讼方当初就不需要与酒店达成协议,签下承诺书。对此,刑事案件中目前法院的运作方式是很有参考价值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某些极为敏感的图像成为证据,只要是辩护律师,就能够获取副本。然而,这些副本必须被严格管理,不得用于诉讼程序之外,并且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律师有责任将其彻底删除。只有在辩护律师提交了如上的严格管理并且使用结束后会删除的书面承诺后,才会被允许获取监控录像的副本。这种运作方式可以说比此次案件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我认为,若法院强制命令酒店提供录像,也不能够解决您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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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7:
记者提问:
我是《日经亚洲》的Sharp(名字不确定)。我有一个简单的问题。伊藤小姐是否在任何方面触犯了日本法律?具体来说触犯了哪个法律条款?使用酒店监控也违反法律了吗?
佃克彦律师回答:
伊藤小姐这是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根据民法的一般性条款,违反了该条款的行为。 我认为,可以说她确实违反了一些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第709条,简单来说,就是侵犯隐私的问题。这涉及到侦查警官A的隐私侵权,以及出租车司机的隐私侵权。
违反合同的行为,也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法律违反行为。合同违约(违背了当初签署的承诺书),可能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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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8:
记者提问:
我是自由记者江川。刚才西广律师提到,电影的上映会造成伤害。关于这一点,我可以想象西广律师以及其他出现在电影中的人可能会受到的伤害,但我想了解的是,使用酒店的影像究竟会造成什么实际的伤害?
其次,您提到希望伊藤小姐能够做出修改。如果她坚决不改,并试图强行使用这些内容,您是否考虑采取某种法律行动,例如申请禁映诉讼?这是我的两个问题。
佃克彦律师回答:
我会说得快一点。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伊藤在电影里一直继续使用酒店的监控录像,最初酒店方面之所以安心提供这些影像,是因为双方达成了仅限于诉讼使用录像的约定。
为什么酒店会设置这样的限制呢?这是因为酒店一般以保护顾客隐私为宗旨,并以此作为其特色之一。因此,酒店通常不愿意对外提供影像,即便提供了也希望能够保密。如果这样的约定被违背,那么今后无论是这家酒店还是其他酒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能就不会再愿意协助诉讼。这样一来,像伊藤这样的受害者将来在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时,可能会失去获得证据的一条途径,这就是可能发生的后果。
其次,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伊藤强行继续使用酒店监控录像,当然我们基本上相信她不会这么做,因为我们还对她有信任。但如果她真的这样做了,需要采取怎样的程序呢?这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正在内部讨论可能需要采取的步骤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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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9:
记者提问:
我是法国记者。作为一名记者,伊藤可能犯了一些错误,但作为性暴力的受害者,她确实做了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这一点值得肯定。她制作了一部电影,并成功地在国际上上映,甚至获得了奥斯卡提名。作为一名受害者和幸存者,她确实做出了非常重大的贡献。
我认为,这样的电影和这样的贡献,反而可能会帮助你们作为律师去救助其他受害者的工作。当然,这只是我的看法。如果你们认为这反而对救济性暴力受害者造成了妨碍,那么能否具体说明为什么在日本会这会成为妨碍?
此外,据说在日本国内将上映修订版本的电影。然而,这部电影已经在国际上广泛上映,包括在线流媒体平台,甚至如果在日本国内想要观看也可以看到。因此,我认为在日本国内上映修订版本的意义几乎不存在。对此,你们是怎么认为的?
佃克彦律师回答: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正如之前所说(上一轮QA的回答),在电影中使用酒店的监控录像会阻碍将来对受害者的救济途径。
对于伊藤的活动,我们认为非常有意义。西广律师在10月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了对她的极大支持。不过,这需要一些必要的修正。也就是说,她目前的活动确实也带来了某些损害,我们只是希望她能够停止这些带来损害的部分,仅此而已。
其次,关于第二问题,确实正如您所指出的:“电影不是已经在全世界发布了吗”,这也正是让我们感到头痛的原因。因此,今天下午的记者会是我们非常期待的(希望能直接听到伊藤的回答),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能了解伊藤小姐对这件事的后续打算。同时,我们也希望今后可以就此事与她进行充分的沟通。这就是我们目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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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0:
记者提问:
我是东京新闻的记者。原本(伊藤小姐)本来说好今天计划向在座各位提供电影的海外修订版本的。这其中包括删除了女媒体人集会时发言的影像,因为部分参与者和发言者并未同意使用这些影像。此外还包括,出租车司机的脸被模糊处理、声音被改变的版本也本来也该在今天提供给大家,但最终没有做到。
其次,关于电影的日本上映版本今天也并未向我们展示,还有一点,埃里克(电影制作人)、神原律师以及诸冈律师,刚刚埃里克先生还是是在场的。我认为他们应该亲自上前召开记者会。如果伊藤身体状况不佳,由作为制片人的埃里克先生代为说明是必须的。
至于神原律师、诸冈律师,他们不仅对我,还对原来的律师团队及西广律师也多次进行了批评,而且也没有认真回答我的问题。我希望了解(元代理律师)对埃里克、神原、诸冈律师的看法,以及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海外删除版本今天却未公开这一事实的看法,以及为何还要电影为了日本的公映要再制作一个不同于其他版本的版本的看法。
佃克彦律师回答: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针对神原律师和诸冈律师的看法或认识,我们并没有特别的看法。
我们认为电影内容有问题。而关于电影的内容,伊藤已经聘请了其他律师。因此,如果要讨论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应该找现任代理律师。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神原律师和诸冈律师代表伊藤发表意见,这有点从旁插手的感觉。如果一定要我们说点什么的话,我们的感受是:“请不要干扰我们”。
此外,关于制作电影修订版本的事情,我们认为这表明伊藤方面可能意识到了问题,或者说他们在回应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应该积极的肯定地去理解这些行动,不过就本案而言,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仅仅是今后制作修订版本并在日本上映后简单地说一句“我们改了内容,怎么样?这样行不行?“,我们不能简单地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
我们真正关心的是,原始版本已经在全世界上映了,而伊藤在上映时并未把我们指出的问题告知大家。我们非常想知道,在当前状况下,伊藤应该怎么做、她打算怎么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电影的修订版本的积极评价非常有限。
主持人追加提问 :
对于电影里存在问题的场景,如果使用了CG技术进行处理了,就没有问题了吗?
佃律师:
我按顺序来说明。关于酒店的问题,CG处理是否妥当需要向酒店方确认才行。至于出租车司机的影像问题,我们认为需要进行必要的音频或图像加工,以确保无法识别出具体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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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1:
记者提问:
首先,我想就酒店的监控录像请问一下,刚刚您提到过,这些录像仅限用于诉讼,这种限制被伊藤小姐打破了。然而,监控录像拍摄到的是一种极具攻击性的影像,这并不是普通人在行走时的影像,而是性暴力犯罪实施/反抗性暴力现场的影像。要求将这种影像仅限于诉讼时使用的这种规定本身就有问题。而且,这些成为犯罪现场的企业没有尽到预防犯罪的责任,反而试图通过保护顾客的名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和态度才是错误的。
提出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才是新闻工作的本质。我认为,伊藤女士的这部电影恰恰很好地履行了新闻工作这一角色。对于这一点,您怎么看?还有一个问题……(被主持人打断要求必须结束,已经说过这是最后一个问题了,不可以再追加提问)
佃律师:
关于酒店监控录像被限制使用是否合理,一般来说这是可以被讨论的。不过,《黑箱日记》这部电影并不是用来指出这种问题的电影。现在您提到的讨论可能是上个月才首次出现的议题吧。
电影中只是单纯地将伊藤小姐的相关影像用于描绘她所遭受的伤害。如石桥先生(提问的记者)刚才所说的监控录像被限制使用的问题,在电影中并未被定义和讨论。